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滁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
来源:滁州市博物馆作者:滁州市博物馆
发布时间:2023-11-02 14:53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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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为加强专业研究和人才培养,提升本馆科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,努力营造开放交流、思辨创新的学术科研气氛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章 性质与任务

第二条 学术委员会是本馆的学术机构,负责指导、咨询、评议全馆的科研和学术行为,为馆领导进行有关学术和科研事项的决策提供依据。

第三条 学术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:

一、为本馆的学术研究提供咨询和建议,指导重要的学术研究活动,对发生的学术争议进行评议;

二、负责本馆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申报材料初审工作;

三、负责馆级课题的立项和结项评审工作;

四、负责本馆学术专著、科普读本的出版评审工作;

五、参与本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材料的初审、本馆专业技术职称晋级评审,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评定;

六、评审本馆学术研究成果,对研究人员提交的科研成果及策展人完成的展览项目做出学术评价,对本馆申报的重大个人学术荣誉进行审议;

七、参与本馆重要展览项目的论证工作;

八、维护学术尊严和本馆研究人员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。审定本馆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,向馆领导提出处理建议。

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

第四条 学术委员会由馆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,委员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3年,可以连任。

第五条 学术委员会委员共5名,设主任委员1名。

第六条 学术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,经由馆支委会议审定后由馆长签署和颁发聘书。

第七条 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、离职、长期(一年及以上)不参加委员会的工作,或因其他原因而出现差额需进行人员补充时,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,报馆馆会议研究审核确定。馆支委会议有权撤换和调整委员人选,委员本人提出放弃委员资格,应尊重本人意愿。

第八条 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,秘书处设在学术研究部。

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

第九条 权利

一、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,获得本馆学术、科研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的信息;

二、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;

三、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。

第十条 义务

一、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,公正、公平地履行职责,模范遵守学术规范,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。

二、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事务,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;

三、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负保密责任;

四、接受学术申诉,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。

第五章 议事规程

第十一条 学术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,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其他委员召集。会议议题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报主任审定。

第十二条 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。讨论议案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,须有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十三条 学术问题上,坚持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原则。学术委员会需表决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,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,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。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。

第十四条 对学术委员会决定提出复议的,需先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,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。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。

第十五条 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,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。

第十六条 委员因病、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,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。

第十七条 若会议讨论事项与某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,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和表决时须回避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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